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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肖翔: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应注重五个匹配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负责人兼标准研究院副院长肖翔12月1日在第四届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表示,在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日益增多且深入的客观情况下,两者合作应注重五个匹配。这样才能更加合规、充分地发挥“1+1>2”的协同效应。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负责人兼标准研究院副院长肖翔12月1日在第四届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表示,在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日益增多且深入的客观情况下,两者合作应注重五个匹配。这样才能更加合规、充分地发挥“1+1>2”的协同效应。

  一是展业范围与牌照相匹配。金融机构应根据所持牌照限定的业务范围展业,不能以金融科技合作的名义突破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限制。金融科技公司同样要严格把控合作边界,不能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二是风控能力与规模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加强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将合作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不能将风险控制、授信决策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避免在风控能力没跟上的情况下盲目扩张、唯规模至上。

  三是合作权利与责任相匹配。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应严格审慎制定合作协议,做到“亲兄弟、明算账、算清账”,明确风险承担、服务安排、数据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责任边界,及时做好业务风险、项目收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确保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是数据使用与授权相匹配。金融机构应按照数据安全、数据治理相关制度规定,将合法合理、用户授权、最小够用等原则严格落实到数据采集、保存、使用等全流程,在选择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合作时,充分审查评估其数据治理能力,明确数据保护职责和义务。

  五是营销宣传与实际相匹配。金融机构应遵守金融营销宣传相关监管规定,严格审核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信息,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避免出现虚假宣传、不当收费、误导销售、掩饰风险、强制搭售的情况。金融科技公司不能在非持牌的情况下违规从事销售和代理销售业务。

原创文章,作者:Jakai,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p2p/38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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