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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范出炉:对标货币基金产品监管标准,过渡期至明年年底

  日前,为了加强对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为了加强对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和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制定确保了现金类管理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另外,《通知》还划定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对产品的流动性以及杠杆管控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明年年底。

  图片来源:摄图网

  

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

首先,在《通知》中给予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明确定义,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通知》明确规定了产品的投资范围。哪些能投,那些不能投,监管也给出了具体方向。

  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的范围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另外,在投资集中度要求上。《通知》规定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举例而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等。

  

过渡期至2020年年底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监管规定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比如,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而流动性受限资产则应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第二,在加强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第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另外,要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还明确给出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分析道,《通知》的出台主要还是为了让现金管理类产品与同类的理财产品监管规则保持一致,维护市场公平、减少监管套利。

  对于银行和理财子公司而言,短期内可能会对它们中低风险、稳健的理财产品造成一定的整改的压力。在他看来《通知》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这其中采取了很多防范大规模集中赎回的措施,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需要明白的是,现金管理产品是理财产品并非存款,它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且不能刚性兑付。

原创文章,作者:德昂军,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p2p/5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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