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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要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等

  近日,为了明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责任、厘清职责边界、理顺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日,为了明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责任、厘清职责边界、理顺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所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财政部门需要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同时也明确了财政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责任。

  

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首先,《规定》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的含义作出了界定,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同时,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其次,《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以及督促检查等。

  同时,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还应承担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受托人履职、接受外部和社会监督等义务。

  财政部门是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代表机构,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托人而言,《规定》明确指出:受托人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同时,承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遵守统一的管理制度、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价、监督和考核等义务。

  

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包括五方面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了财政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管理与监督,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基础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健全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穿透管理和交易监管体系。

  二是收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以及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优化资本配置。

  三是财务监管。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金融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情况。

  四是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五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2018年10月,财政部刘昆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首次向全国人民报清“明白账”,社会反响良好。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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