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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章强化投资者保护 “代表人诉讼”加大维权力度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变化,就是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以共8条近1700字的篇幅就此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变化,就是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以共8条近1700字的篇幅就此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

  “资本市场实施注册制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为落实信披责任,更需配套严厉的追责机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本次证券法修订明确引入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这顺应了市场呼声,并有望进一步提高对信披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充分发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如允许该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对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

  对上述制度安排,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表示,在前不久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即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对证券虚假陈述类诉讼的代表人诉讼程序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也引入了“示范诉讼”等实践中较为有效的做法,但总体上还未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则。

  何海锋认为,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大突破在于: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处理。这与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机制较为接近,但代表人的主体(投资者保护机构)是特定的,体现了立法的谨慎性,在具体运行上还需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一直以来,证券民事诉讼都有着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英鸷认为,中小投资者尤其是散户维权难是此前多年未解的难题。而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提起代表人诉讼,代投资者维权,大大减轻了投资者的诉累。再辅以公告登记等方式,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能够大幅提升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意愿。

  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由于证券市场涉及投资者众多,可考虑结合上海金融法院等的示范诉讼的既有成功实践,就代表人诉讼先授权在少数几家法院进行一定期限的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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