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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 加大内幕交易惩处力度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科创板的注册制已经按照此前的国务院授权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3月1日实施,做到了注册制的无缝衔接。对于创业板注册制,证监会将按照中央要求,在法律授权下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把握好证券发行,考虑市场承受能力,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分步稳妥的推进。

  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法明确了要全面推行注册制。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确按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违反者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加大内幕交易惩处力度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包括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和现行证券法比较,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原创文章,作者:财经老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stocks/5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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