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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三大焦点

  新修改的证券法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证券法终于完成大修。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证券发行制度、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新修改的证券法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证券法终于完成大修。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证券发行制度、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焦点1

  为分步稳妥推进注册制打开法律空间

  注册制是此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比如,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取消了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这样一个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专设一章,对信息披露作了系统规定。

  程合红说,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为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他说,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

  焦点2

  加强投资者保护创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次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在发布会上说。

  新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龚繁荣说。

  具体来看,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龚繁荣说,这次修订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焦点3

  全面升级证券领域违法犯罪处罚力度

  “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更严厉地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

  从行政处罚力度上看,针对欺诈发行,新证券法规定,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新证券法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王翔说,在行政处罚上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同时,新证券法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扩大了禁入范围。被禁入的违法行为人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外还增加了规定,明确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就是不能买卖证券,这实际上是一个很严厉的处罚”王翔说。

  王翔说,通过修改证券法,通过综合治理发挥优势,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要受到一定的减损,在行为和活动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

  ■市场影响

  注册制将彻底改变A股市场投资格局

  好公司给好价格 差公司乏人问津

  ■刘柯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那么,从市场角度去解读新证券法,又有哪些投资机会和可以继续改进的地方呢?我们可以选几个关键点来分析。

  首先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没有了发审委的注册制,是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制。上市资源以质论价,不再有什么关系照顾,也不再有什么排队等候,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真正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性改革,将充分体现市场的资源再分配功能,充分体现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注册制一旦真正实施,将改变A股的整个生态,好公司就给好价格,差公司就会被淘汰。港股市场就是这样,有阿里、腾讯这样的高价优质股,也有众多几分钱的仙股。市场将更加追捧基本面优质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即便要炒题材炒概念,也要炒股东有实力、行业有地位、业绩有保障的企业。

  此外,券商将全面受益注册制改革。券商是资本市场调配资源的主角,注册制改革如果能掀开中国资本市场长期良性发展的新篇章,券商无疑是主要旗手。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将发生变化,从大银行到大投行,从单纯的存贷业务到真正的混业经营,这是中国金融行业改革的必经之路,这也是周一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港股06030)强势涨停的一个诱发因素。

  其次是对弄虚作假欺诈发行上市的惩处尤为严厉,非常具体。新证券法规定一旦坐实欺诈但未发行证券的,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最高罚200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造假上市的需要小心了,现在不再是60万封顶,而是可能“吃鱼吐刺”,哪怕你造假上市募集了5亿资金,对不起,5亿全部没收不说,还可能对公司追加最高4.999亿罚款,责任人再追加最高999.999万罚款。以前造假上市募集5亿,即便坐实了也不退还募集资金,责任人要么罚款60万,要么终身禁入资本市场,再严重的就是判刑。现在和以前对比一下,处罚严厉多了。

  当然,市场还是对证券法有更多的期待,比如怎么去落实市场反向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简化投资者赔偿机制等问题。目前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似乎还是交易所和监管层在做,但市场内公司太多应接不暇,现在还没有一个比较简便的市场反向监督机制。此外,虽然新证券法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建立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也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但具体程序还是比较繁琐,而且对造假上市虽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却没有明确这些处罚款项的去向,也没有具体明确处罚资金对投资者的赔偿,投资者要自下往上去索赔难度仍然比较大,这似乎也需要在今后的配套政策中进一步完善。

  ■政策跟进

  证监会:加快制定配套规章

  证监会29日表示,将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证券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

  新修改的证券法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29日在官网发布文章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包括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执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证券法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处罚加码

  欺诈发行者可能倾家荡产

  长期以来,在A股市场,由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公司铤而走险对财务等数据大肆造假,以期达到上市标准。一朝败露,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责任方所付出的代价却远不足以形成震慑,市场对此常有“罚酒三杯”之戏谑。

  此次修法,大大提升了针对欺诈发行各方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

  更为重要的是,不仅是对发行人,针对相关责任个人的处罚也全面升级。关于欺诈发行,旧的证券法中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证券法则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责任做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仅要被没收自己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还可能要付出最高达到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今后,欺诈发行者,很可能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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