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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举牌难了 增持还要披露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迎来大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迎来大修,蒙面举牌、突袭收购难了!  为加快新《证券法》落地,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引导资源向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方向流动,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配套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迎来大修,蒙面举牌、突袭收购难了!

  为加快新《证券法》落地,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引导资源向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方向流动,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配套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披露规则。

  其中,违规超比例增持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细化对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要求等新规令蒙面收购、突袭收购等“犯规”行为成本明显提升。

  重点一:完善对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监管要求

  《收购办法》将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加或者减少5%股份的“限制买卖期”延长至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增加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增加或者减少1%时的通知和公告要求。

  此外,《收购办法》明确,违规买入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在买入后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中伦律师事务所分析,《收购办法》对权益变动时的信息披露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提高了信息透明度。

  首先,对持股每变动5%的投资者,延长禁止买卖期。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没有按时进行报告和公告,就不能继续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其次,增加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增加或者减少1%时的通知和公告要求,意味着投资者需更为细致地对其权益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再者,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的罚则,对避免恶意收购、短线交易等情形大有助益。如康达尔(行情000048,诊股)控制权争夺案中的争议情形再次出现的可能性将大为降低,有利于资本市场运行的进一步规范。

  重点二:细化对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收购办法》,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增加要求披露增持资金来源。要求在简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分别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以表决权计)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分析人士指出,新《证券法》对投资者所持权益变动时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也作出了严格的修订。诸如此前前海人寿举牌万科A(行情000002,诊股)资金来源等争议问题将得到明确。

  新《证券法》第六十四条将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内容扩大到资金来源、股份变动的时间和方式,重点在于判断举牌上市公司所用资金的合法性。

  任性举牌难了 增持还要披露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迎来大修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重点三:明确对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监管安排

  新《证券法》取消了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许可。为防止监管“真空”,强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修改后的《收购办法》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增设“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定符合《收购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方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同时明确,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据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了解,按监管安排,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可分别由证券交易所就收购人是否符合法定免除情形开展问询、派出机构适时启动现场检查。

  新《证券法》也对要约收购发出后的条件降低情形作出了限制,即要约变更不得降低收购价格;不能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不可缩短收购期限;不得存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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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收购办法》将“收购人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的”纳入监管治理范围。同时,细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要求,督促其履行好“看门人”职责。

  除以上内容外,本次《收购办法》和格式指引修改一并简化了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并增加、调整相关条文的表述,便于市场各方理解适用。

  可以预见,证监会后续将依托“全链条”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止收购人滥用制度便利恶意规避要约收购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在改革过程中,既要勇于在事前放开,也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大证券违规惩处力度。”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认为,监管部门在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之际,需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防利益输送;同时,提高相关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一旦发现主要股东或管理层以并购名义牟取私利,损害投资者利益,就应严惩不贷;同时还应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强调连带责任,督促各交易主体归位尽责。

  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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