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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多年!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终于迎来政策依据

  新三板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终于迎来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折点。

  新三板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终于迎来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折点。

  3月20日晚间,为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起草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监管指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扩大公司自主决策空间,丰富员工持股计划形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主办券商督导作用,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挂牌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监管指引》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明确了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管要求。

  起草背景:实践开展的必然要求

  一直以来,实行股权激励、开展员工持股是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工具。然而,作为上述企业发展主阵地的新三板市场却由于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方面缺少有力的制度支撑,挂牌公司由此面临着“想行却无法行”的尴尬局面。

  早在2018年12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便曾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回购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但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并没有专门的政策指导,因此回购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均受到很大约束。

  此外,由于没有明确规则,挂牌公司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开展还存在主要三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操作不规范,如不设绩效考核要求、股权激励中提供财务资助、不设锁定期等;二是由于缺乏规则依据,股权激励的部分功能无法实现,如股票期权无法在中登公司登记、激励条件未达到时回购股份存在障碍等;三是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区分度不大、定位不清,如部分公司以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向员工低价发行,并设置了业绩条件,实为进行股权激励。

  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指引,规范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行为,发挥其应有功能。

  有关市场人士表示,此次《监管指引》的推出将有效改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可依的局面。

  起草原则:借鉴成熟做法+突出新三板特点

  资料显示,《监管指引》的起草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借鉴上市公司、科创板的基本制度安排和成熟做法,并突出挂牌公司特点,强化市场约束,增加员工持股的形式以满足市场需求。

  具体来看,《监管指引》在三方面借鉴上市公司、科创板规则。一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与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保持一致。二是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借鉴了内部审议程序、激励名单公示、强制回避表决、变更或终止程序、介机构核查等方面规定,强化程序公正、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三是监管要求,明确了参与人员范围、股票来源的方面要求。

  与此同时,《监管指引》还从四个方面突出挂牌公司特点,坚持新三板一贯的市场化原则。一是不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定价做强制性要求;二是放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比例上限股份比例要求至30%;三是坚持新三板充分依靠中介机构的监管理念,发挥主办券商作用;四是不设事前审查,实施过程中不增设行政许可,仅在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超 200 人时才需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此外,实践中,挂牌公司开展员工持股一般采取直接持股和委托持股两种模式。为了满足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现实需要,《监管指引》按照“闭环运作”的原则,增加了通过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自我管理型”的形式。一方面发行对象可以不受35 人的限制,另一方面挂牌公司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制定管理细则,确保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进一步强化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功能。

  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排除独立董事及监事

  《监管指引》的股权激励部分主要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明确了主办券商应当对激励方案、挂牌公司和激励对象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的要求,并规定了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实施程序等要求。

  具体来看,股权激励的方式可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两种激励方式。其中,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限制性股票则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

  那么股权激励的对象和股票来源分别是哪些呢?《监管指引》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并将主要负监督职责的独立董事和监事排除在外。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解决股票来源,其中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此外,在实施程序上,《监管指引》强化公司自主决策和中介机构把关作用,一方面董事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参与激励的名单经过内部公示,需要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另一方面主办券商需要对上述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定价合理性、信息披露完整性发表意见;在信息披露上,要求挂牌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激励计划内容和授予权益、行使权益等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员工持股计划:不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监管指引》的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主要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管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对于持股形式,《监管指引》规定了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种方式员工持股形式。具体来看,委托管理型员工持股计划应备案为金融产品并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种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

  在管理方式上,《监管指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需要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参与员工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相应权利,并通过选出代表或者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员工持股计划不能多层嵌套,锁定期内员工只能向计划内员工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转让份额权益。

  此外,《监管指引》还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及资金来源。据悉,股票来源问题可以通过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认购定向发行股票、股东赠与等方式解决。员工持股则应以货币出资,由员工合法薪酬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风险控制,现阶段暂不允许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筹资。

  在信息披露方面,《监管指引》要求挂牌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决策、设立、存续期间相关信息,此外,员工持股计划同股权激励一致,均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实施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指引》明确要求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实施回购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类企业也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规定。

原创文章,作者:小汇,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stocks/74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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