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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主犯获刑3年半被罚2450万

  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主犯获刑3年半被罚2450万

  图片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频繁申报撤单等影响股价与交易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行情600191,诊股)”、“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Wind数据显示,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三只股票股价大幅波动。

  华资实业股价走势图

  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主犯获刑3年半被罚2450万

  京投银泰股价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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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基发展股价走势图

  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主犯获刑3年半被罚2450万

  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故认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

  唐某甲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能退缴操纵证券市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全部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上述三人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考虑到这三名被告人都有自首的表现,有的被告人还有立功表现,所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数不等,处以罚金也有差异,体现了每一个犯罪分子在法律上都会严格按照罪刑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来获得公正的判决,没有搞一刀切。分别定罪量刑值得点赞,这有助于瓦解犯罪团伙,教育广大市场主体,也有助于激励其他的已经实施这种操作的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举报其他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应该说判例具有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市场效果。

  从严查处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分析人士指出,未来对操纵市场的刑事打击范围将更广。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指出,《刑法》本身只做出兜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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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司法部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等,其中第一条指出,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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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最高检

  许峰表示,该案是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在虚假申报涉嫌操纵市场犯罪方面的首次适用,未来对操纵市场的刑事打击范围将更广,未来刑法修改也会与证券法以及操纵市场犯罪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将虚假申报操纵列为操纵的情形之一。

  刘俊海指出,该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为其他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操纵市场是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毒瘤,此前很多投资人钻法律漏洞,但是实际上即便按照原来的证券法,还有现行的刑法典,这也是一种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但新证券法对这种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行为做了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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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司法部

  刘俊海表示,案例也给资本市场发出了清晰的信号,一方面证监会将来可以更加关注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会在启动刑讼程序时采用刑罚手段打击这种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也意味着广大公众投资者可以尽可能免遭这种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的犯罪行为。

  证监会此前指出,有效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使违法违规者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特别是用刑罚的方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切实防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序做好两部司法解释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认真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要求,从严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会同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重大操纵市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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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FS荟,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stocks/76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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