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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重点关注11项风险来源

  记者从多家券商处了解到,中证协近日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本次《指引》中提出,券商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指引》还明确了员工薪酬绩效考核与声誉风险管理挂钩。

  有券商人士表示,本次《指引》给行业进行声誉风险管理变革提供了路径,推动券商主动提高自身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为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正向引导。

  声誉风险管理九大看点

  中证协近日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不少内容在证券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其中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声誉风险管理挂钩个人考核等成为核心关注问题。

  看点一:券商声誉风险涉及五大方面

  中证协在《指引》中表示,声誉风险是指由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证券公司股东、员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机构、监管机构、媒体及公众等对证券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员工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防范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的交互影响和转化。

  看点二:中证协强调券商必须实行声誉风险管理

  中证协在《指引》的起草说明中强调,随着证券公司规模扩张、证券公司产品多样化、复杂化以及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下,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日趋重要,且单一机构的声誉风险可能传导至其他机构,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中证协认为,近年来证券市场声誉事件逐渐增多,随着互联网大潮涌进,新闻和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巨变,舆情更多元化,隐蔽性增强、不可控性增大、交互性增加,对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次,证券从业人员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存在个体差异,部分从业人员声誉风险意识淡薄,对其内涵及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出现把声誉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等割裂开来的情况。

  看点三:由首席风险官负责声誉风险管理

  《指引》中首次明确了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须的知情权。

  同时,中证协强调,证券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牵头履行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并配备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管理资源。

  看点四: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

  根据《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由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及时阐述公司正确的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指引》同时强调,证券公司可设置多名新闻发言人,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保障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指引》明确了新闻发言人的任职要求: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媒介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全局、具备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的人员担任。

  《指引》中规定,凡涉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突发事件及敏感问题的对外口径,应按照公司信息发布流程由声誉风险归口管理的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发言人审核后发布。

  看点五:声誉风险管理挂钩个人考核

  在制定高管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同时,《指引》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也提出了要求。《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将从业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员工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应对从业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当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根据《指引》中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依据政策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看点六:声誉风险管理的机制建设

  《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主动、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声誉风险,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声誉事件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同时,《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对公司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主动防范声誉风险。证券公司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声誉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并应合理判断和预测风险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控制措施。

  看点七:重点关注十一项风险来源

  在收集和发现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事件中,中证协此次也做出了指引,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重点关注以下十一项风险因素:

  (一)战略规划、公司治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二)产品或服务的设计、提供或推介等业务开展或投资活动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设计、执行以及系统控制的重大缺陷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四)股东、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发生声誉事件传导至证券公司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五)与第三方合作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如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

  (六)客户投诉及其涉及证券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七)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等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八)员工的不当言论或行为被公众知晓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九)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或网络不实言论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十)他人通过仿冒证券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盗用研究报告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十一)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看点八:减轻处罚的三大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协可从轻或减轻采取自律措施:

  (一)主动发现、上报公司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行为,且对相关人员落实内部追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协会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看点九:从重处罚的三个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协将从重处理:

  (一)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重大声誉风险的;

  (二)隐瞒声誉事件和风险,不按规定报告,被检查发现或查实的;

  (三)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券商曾热议声誉风险管理纳入评级

  2019年6月,中证协向各券商下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专项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评价指标设计上,设置两大指标,即“实发舆情和处置效果”和“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根据当时发布的《实施方案》,对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中证协拟设置 “实发舆情和处置效果”和“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两大指标。一是评价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负面舆情及公司采取行动的处置效果;二是评价证券公司参与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的进展评价,以提升证券公司参与相关工作的积极性。

  当时具体的方案给出了两个评价维度:

  一是“实发舆情和处置效果”以实际发生的负面舆情情况和处置效果两个维度评判,设置了“传播影响力”等四个一级指标,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评价。

  二是 “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指标,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发布文章、接受采访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活动。

  彼时券商人士曾热议声誉风险管理加入分类评级指标的合理性,从今年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并未再出现这一条款。

  社会声誉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19年11月举行的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动员大会上强调,根据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纲要,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为行业文化基础建设期,争取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全面形成规范配套、有效适用的行业文化体系,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大幅改善,确立行业文化在全社会文化和道德建设的引领地位,为行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记者从光大证券(行情601788,诊股)了解到,目前公司正积极贯彻落实光大集团以及中证协声誉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健全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考核及问责制度,明确细化主体责任。公司将着重加强声誉风险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和优化公司内部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内审机制,将风险管理前置化。

  有券商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社会声誉是券商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涵。本次《指引》征求意见稿给行业进行声誉风险管理,推进文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明确了券商与公众、媒体之间的沟通责任。此前基金公司已经推动了声誉风险管理的落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次文件的落地实施将推进券商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为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正向引导。

原创文章,作者:Sun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stocks/8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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