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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事前保护 创业板新门槛稳存量优增量

  存量可继续参与交易,新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风险揭示书签署更加便利……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启动后,新的投资者适当性迎来三大变化,并正式于4月28日实施。深交所发布的9项改革规则中,这是唯一一项直接实施的规则。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前后规则,发现此次适当性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交所在充分研判市场和投资者情况的基础上,增设了10万元资产和24个月以上交易经验的准入条件。三是调整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这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采取的便利投资者举措。

  在新《证券法》突出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并首次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列入其中的大背景下,《实施办法》针对性地加强了投资者事前保护。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9年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正式施行,这是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做出的制度安排。十多年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理性交易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李湛进一步指出,这一次,创业板改革,在入口端做了很大的改革,发行上市条件发生变化,制度包容性增强,将允许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上市,包括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同时,交易机制、退市制度等相关基础制度都有一定变化。这些改革,相应得需要在投资者保护这一端作出平衡,新的《实施办法》在新增量投资者上增设准入条件,正是平衡两端的体现。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这是一场统筹增量存量的改革。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实施办法》兼顾增量和存量投资者的权益,展现了对市场主体平等对待。

  截至2020年3月底,创业板存量投资者数量已超过5000万。5000万“老”投资者伴随创业板成长,相对成熟,交易经验相对丰富,具备一定风险防范能力,设置准入门槛的必要性小。对此,《实施办法》在准入门槛上实施新老划断,保持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不变,但为了使其充分知悉相关风险,要求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

  另一方面,创业板改革所带来的新变化对新的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情况,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及识别能力提出一定要求,有利于实现产品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匹配。

  “这是一个非常合理的安排,并且门槛设置得非常合适”,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改革意味着进一步的市场化,对新增投资者适度提高门槛,对老投资者提醒新的风险,这是一个平等的安排。

  李湛表示,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尊重了历史存量投资者的现实,也提升了市场的包容性,这对创业板而言是一个利好。

  李湛进一步表示,增设准入条件,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创业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公募基金、股权型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

  董登新表示,改革的宗旨,就是要提高我们A股市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包容是相互的,既包含投资者对市场的包容,也包含市场对投资者的包容。这种包容性也会让我们的市场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包容,包容各种企业,各种投资者都能够进来。我们投资者也会越来越包容市场的各种改革,包括包容更多的创新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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