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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本报讯 银保监会2月6日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银保监会2月6日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六章7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二是明确信托公司职责。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四是明晰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充分借鉴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良好制度实践,沿用了其中提出的“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加强主要股东股权管理、强化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责任等重要制度安排,并均以《银监法》等上位法为依据规范监管措施、罚则等内容。《暂行办法》将“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框架扩展为“三位一体”股权管理体系,突出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更加贴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实际,突出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要求,力求解决信托业股权管理突出问题。

  《暂行办法》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金融产品持股安排上,《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鲍仁)

原创文章,作者:小雅鹿,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futures/60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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