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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关事项明确

  本报讯 3月1日,中金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12个实施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引自2020年3月9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3月1日,中金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12个实施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引自2020年3月9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对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申请中金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条件及所需材料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期货业务结算部门,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持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相互隔离。商业银行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应当按照中金所关于客户的相关规定办理。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中金所此次规则修订主要包括在现有会员体系中增加“非期货公司会员”主体,完善会员管理制度,优化国债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切实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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