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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 银行资产门槛降至1000亿

  4月3日,央行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4月3日,央行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

  与原备付金管理办法相比有四大变化:《办法》增加备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相关内容,梳理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增加处罚条款,删除相应备付金存管银行等不适用内容。

  

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要求

此次《办法》中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

  事实上央行已经宣布,2019年1月已完成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存管工作。此次《办法》出台也为加强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保证。

  此外,《办法》中对备付金账户体系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一是规定支付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二是明确获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在符合要求的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所产生资金为待结算资金,应全额存放于在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其中,跨境人民币及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可开立一个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数量遵守外汇局相关规定。《办法》规定,如确有需要,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再选择一家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这份文件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合作机构选择、业务指令操作等方面提供了详实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备付金业务的各方主体,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通过规范他们的权力和义务来畅通整个备付金存管流程,有利于备付金业务流程保质保量,在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为支付业务的客户提供相应保护。

  

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降低至10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中,对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进行了降低。《办法》规定,适当降低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由2000亿元降低至1000亿元,扩大备付金银行选择范围。

  《办法》还明确了备付金清算要求,其中包括:需设立清算机构从事备付金业务基本要求;以及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划转业务通过清算机构进行;支付机构只能通过清算机构向其客户和商户的结算账户、备案的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人民银行认可的账户出金。

  “此次《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资金不能互转,还有预付卡、基金等都要有专款账户,这样也是最大程度的划清了红线。”易观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在接受采访时说道,“这也符合整体信贷宽松的预期,便于释放定量的资金进入社会。”

  

明确监督主体,增加处罚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监督主体的职责也进行明晰。不仅强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分支机构指定专人并持续监测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还明确清算机构及备付金银行分别承担集中存管的备付金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建立备付金相关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及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进行风险监测。此外,还要求由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分别与支付机构建立备付金核对校验机制,对备付金实施监测和监督。

  《办法》还对违反备付金相关行为明确了配套的处罚条款。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的出台,调整了现行做法和原有的办法之间的冲突,处罚力度更高,对于行业来说也是利好。

  此前由于备付金利息可以获取收益的诱惑,许多支付机构选择铤而走险。而此次《办法》的出台,对支付机构来说有足够的震慑力。

  王蓬博认为,在备付金被央行集中存管2年以后,出台这样的政策对行业来说是利好信号,“毕竟备付金涉及到计息,也涉及到支付机构和银行谈判的筹码,未来的监管趋势应该会以监管条例为框架,以监督检查为主,更加明确不同责任人的身份。”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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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伦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809030.com/p2p/77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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